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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拆迁户,与2015年4月5日与拆迁办签订拆迁协议,并且于2015年5月16日按时腾空 我是浙江绍兴人

本人拆迁户,与2015年4月5日与拆迁办签订拆迁协议,并且于2015年5月16日按时腾空。拆迁协议中有一条规定:持有准生证已婚未育的夫妇,在房屋征收公告时起12个月内出,生孩子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重新签订协议(即再增加一个安置人口)。但是国家计生委规定2016年1月15日之后出生的独生子女不在发放独生子女证。如今我的孩子在2016年2月19日出生,符合协议上的规定12月内出生。但是独生子女证却不能领取。 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  根据国家合同法规定本人不能领取独生子女证符合不可抗拒条款。应该能重新签订协议(即再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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