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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淮北房屋纠纷-甲把房子卖给已,已持有白纸收条,收条具体内

甲把房子卖给已,已持有白纸收条,收条具体内容是“收条——收到已xx套房 款,房款付清,两人签字”。但是已依然允许甲卖房子,于是丙向甲交了款,并去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手续,交了物业管理费,拿到房子钥匙。然后已撬锁强占房子。已以白纸收条为由说房子是她的。请问,此案如何审理。没有办理登记的收条有法律效力吗?法律依据是什么?本人代表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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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5 热心网友

    丙买房时是否知情,如不知情属于善意第三人,甲丙合同有效,并且办理了公证,房子过户后有所有权 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在民法通则,合同法中都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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