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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开发商无证交房,如何维权,谢谢您的回复

我所买的一处住房原定于2014年12月31日交付,开发商未能如约交付,但表示2015年2月28日前可以交付。 在今年2月28日前,开发商向各业主寄达了收方通知函,通知收方。 但当去收房处办理收方手续时,我们发现开发商并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等一系列交房证件(合同里亦说明获得此证是交房的条件)。对于业主质询何时可以办出证件时,开发商总是各种托辞,各种欺骗,让业主无法相信。对于延期交房,开发商也不予赔偿,因为开发商声称合同的附加条款中有免责说明。事实上,签合同时,业主没有被告知附加条款中有此霸王条款。 我想请问各位专业 : 1. 如果已收房,是否可以追究开发商未按合同如期交房的责任并要求赔偿 2. 如果已收房,但收房时签字注明,追究开发商延期交房的责任,是否可以在收房后通过法律手段,获得无证交付和延期交房的赔偿 3. 对于未收房的业主,因为我们并不知道备案证需要多久办下来(也许一两年呢?),我们是不是只能一直撑到证件办下来才交房。那么如果想追究开发商的责任,何时才可以走法律程序? 并且请问各位 ,我们应该搜集怎样的证据,才可以获得胜算?另外这种官司赢的概率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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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现在这种商品房维权的案件很好处理,我们处理了很多类似的案件。 可以起诉追究违约责任,请致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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