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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员工持股会章程》可不可以修改

我是一名改制企业的持股员工。持股员工是以工会形式作为直接股东,占公司40%股权,其他二个股东是自然人股东,共占45%股权,另一个股东是国有企业以实物的形式投资15%。当年改制时制定了《持股会章程》,章程规定持股员工退休后必须退股,且退股时按账面净资产退股,账面就是当年购买的一栋宿舍楼用于出租。随着房地产的不断上涨,请问 ,还是按照当年购买价值进行账面核算退股合法吗?另外,持股员工提出修改《持股会章程》,可那两个自然人股东不同意,合法吗?员工都想变成自然人股东,合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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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你好,需要看当时有无书面协议及公司章程如何规定,根据你的描述,无法得知具体详情,建议带上材料到所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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