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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梅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事情原由:本人父亲在2007年5月10日与本人母亲的妹妹签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内容简约如下,乙方需在2008年年底12月前结清放款,否则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另作处理,给清放款后甲乙双方共同去公证处签买卖公证字据,(因当时本人家里这栋楼未办理房产证),但是,2008年5月乙方听讲甲方的楼房办不到房产证,故在2008年5月要求终止合约,由于乙方与甲方属于亲属关系,故当时乙方叫来了甲乙双方共同亲属本人的大姨丈及小姨作为见证人,本人父亲即甲方经协商同意乙方要求,终止买卖合约,并叫乙方把合同拿出来撕毁,同时协商之前所付的放款转为借款,借款按银行存款利息计算(因当时本人父亲病重,需要钱看病)借款所产生的利息转为租金,即房屋继续给乙方居住,同时,乙方每月需再交200元租金,水电费另算,这份口头协议未签订合同,但双方一直都再执行这份协议,直到2013年4月,本人家里的楼房经过努力终于拿到房产证,但是,此时乙方贪念起心,便告知本人母亲她要继续购买房子,同时,拿出一份之前与本人父亲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说她现在手上这份是原件,2008年撕毁的是复印件,并从那时起至目前为止乙方未再交房租及水电费,且继续住在本

全部2个回答

  • 了解ta 头像
    梁锦煌 经纪人

    起诉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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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起诉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归你们所有即可。 故当时乙方叫来了甲乙双方共同亲属本人的大姨丈及小姨作为见证人,本人父亲即甲方经协商同意乙方要求,终止买卖合约,并叫乙方把合同拿出来撕毁,同时协商之前所付的放款转为借款,借款按银行存款利息计算(因当时本人父亲病重,需要钱看病)借款所产生的利息转为租金,即房屋继续给乙方居住,同时,乙方每月需再交200元租金,水电费另算,这份口头协议未签订合同,但双方一直都再执行这份协议. 请问是怎样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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