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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保定二手房买卖-我于2016年9月23日与xxx签了一份居间房屋买卖

我于2016年9月23日与xxx签了一份居间房屋买卖合同,卖方为甲方,买方为乙方,大概内容如下: 1、房屋售价:90万元,后口头承诺加1万(房屋中介可以作证) 2、付款方式:本合同签订时,乙方支付甲方定金叁万元,其中壹万元为代扣甲方物业保证金, 3、房屋交付: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在房产证下发日十五日内前办理房屋过户或更名手续(甲方贷方购房),并在全部房款甲方拿到手里办理房屋移交手续,逾期办理,违约方须承担合同价的仟分之伍作为赔偿。 4、双方权责:若一方中途悔约的,另一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房款20%作为该合同的违约赔偿金。 咨询内容:甲方房产证于2016年11月9日下发,按合同规定十五日内,应在2016年11月24日为最后期限办理房屋过户或更名手续,在房产证下发的当天房屋中介就通知乙方,乙方当时答应在2016年15-16日办理,房屋中介同时并按乙方定好的时间通知了我(甲方),因我在外地工作,当我定好飞机票和房屋中介说好后,房屋中介再次和乙方联系确定一下,结果乙方就不接电话,在这期间十五日内房屋中介曾多次电话联系,乙方仍不接电话,我在家等了5天,没办成返程,直到2016年11月28日乙方主动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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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9 热心网友

    搜集证据起诉法院对方违约,要求履行合同,或者20%房款违约赔偿如需帮助预约面谈 固定好证据协商,协商不成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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