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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集资房纠纷-乙方(我父亲)在2008年和甲方签订集资房购房合

乙方(我父亲)在2008年和甲方签订集资房购房合同,合同上面写有“甲方须在一年内为乙方办理好房产证明”在一年后甲方没有按照合同办理好房产证,这样算不算甲方违约?在甲方没有在一年内办理好房产证明前提下,乙方(我父亲)仍按时缴纳了3年半按揭房款(到现在是7年,也就是有4年没交)。现在甲方要追究乙方4年没交按揭房款的责任(按合同上面说的违约金以及银行利息),这样合不合法?当初签订的合同上面只有乙方违约责任,没有甲方违约责任,这样符合合同法的平等原则吗? 能帮我解答一下疑惑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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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样算甲方违约。这样不符合合同法的平等原则。 甲方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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