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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廊坊 家庭赡养问题

我的岳父一人独居,需要照料,需要和女儿们其中的一家生活,他想选择到我家居住,他提出:要把之前卖掉的房产70万的一半35万作为赡养费给我家,我和爱人也同意,但是,我也有一个担心:如果岳父居住一段时间后提出不在我家居住生活了,追要这35万,那么,我们不就白白地付出了吗?他毕竟是老人属于弱势,法律也会偏重他的,我想这样:把老人的意愿以协议的形式写下来,协议规定,“如果在不满意在我家居住生活,35万的钱不会给他拿走的”,对其有一个约束,家庭的兄弟姐妹都签字,不知道这种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应?还是办理一个财产赠与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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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那得公证,不然还是可以拿走的,因赡养老人是法定义务,不能以此作为赠与条件 赡养费是女儿给老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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