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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不顾事实的遗嘱,该怎么办? 我是山东临沂

姊妹(大儿二儿女儿)三人,1981年全家入住母亲单位公房(后变更为房改房),父亲98年去世,无遗嘱,未析产,母亲今年去世,留下不顾事实遗嘱,称儿子不赡养,未尽任何义务,从而剥夺继承权,将房产等全部遗嘱给女儿。儿子们很苦恼,一直给家庭出钱出力,逢年过节都去看她,她是事业单位,收入不低并且还有经商收入,她生病期间也去陪床看护,其遗书是代书遗书,其言辞绝情,祸及后人,不知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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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热心网友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代书遗嘱也属于遗嘱的一种形式,即遗嘱可以由他人代书。而代书遗嘱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遗嘱的一般要求,即a、立遗嘱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设立遗嘱;b、立遗嘱人思想表示真实;c、遗嘱处分的财产为立遗嘱人合法财产;   (2)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   (3)见证人中的一人代书,并注明年、月、日;   (4)代书人、其他见证人、遗嘱人签名。   需要注意的是,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4) 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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