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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房地产开发商(甲方)与购房人我(乙方)签订车库认购书,约定:在甲方未取得售房资格前,乙方自愿无息借款给甲方,乙方享受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可优先选车库的权利;乙方选定的车库为负一层,总价款6万。乙

方在签订认购书时一次性借给甲方6万;甲方应在2006年6月30日前将乙方所选定车库交付,若延期交付应按相关规定承担责任。双方同时约定在甲方取得合法售房许可后,双方的协议完全转入正式预售合同,乙方的出借款自动转为乙方购车库款。订购书签订当日,我向A开发商支付现金6万,A开发商出具借据一张。后A开发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没有通知我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我已经选好的车库以更好的价格卖给第三人。后我起诉开发商,要求其返还已收现金,并赔偿已付购房款一倍的损失6万。而开发商却说当时我支付的6万仅仅是“借款”,且协议中约定无息借款,因此只同意返还6万。请问,我是否可以向A开发商索取双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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