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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淮北 遗产分配问题

我爷爷是老干部,在世的时候国家分下来一套门面房,在我爷爷去世后,一直都是我奶奶在居住,由于房子过小,考虑到我姑姑没有工作,在外面又扩建,我父亲出资8000千元扩建了门面房,几年后,我叔叔从外地回来,由于没有住房,就跟随我奶奶居住,我奶奶是享受每个月600元的国家补助,又过几年,门面房需要房改,我奶奶就告诉我叔叔,让我父亲和他一起为老人买下门面房,当时我叔叔自己自愿出资为老人买下门面房,当时出资1万元,房产证的名字仍然是我爷爷的,期间的房屋维修都是我父亲和我叔叔共同出资,又几年我奶奶脑中风瘫痪,我父亲和我叔叔分摊医疗费用,我姑姑负责照顾,在此期间,我叔叔多次装傻充愣不支付老人的费用,我父亲念在亲情上也没有追究,现在我奶奶去世了,此房面临开发,我父亲作为老大出面调节分配我奶奶的遗产。那么问题来了,我叔叔一口咬定,他当初出资1万元已经购下了此房产,现在分配,需要我父亲和我姑姑支付他当初1万元购下此房的现在的价值,也就是说他当初1万快买的,现在此房价值100万元,我们需要支付他100万元后才能去继承此房产,这种说法合理么?房产证的名字仍然是我爷爷的,并且他一直都在此房子中居住。 现在这个房子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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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7 热心网友

    该房由你父亲兄妹三人按法定继承处理。 你叔叔的要求是不合法的,这个房子是,应该三个人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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