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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牡丹江的 协议离婚后,一年半,能重新诉讼协议吗?

我2009年10月15日到民政办理协议离婚的,因感情不合,当时因心情不好什么都没争取,孩子房子一切都归女方,口头说好我可以居住,每月拿1000元抚养费,以为还能复婚就没再异议,现在女方要求我搬出去住,我细想离婚时的协议不合理,我可以在要求重新办理协议吗,如果女方不同意重新办理协议,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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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3 热心网友

    您好, 离婚协议是指即将解除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所签订的书面协议,是包括对财产分割、子女监护与探视、子女抚养费承担等问题达成的合议。有效的离婚协议必须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其协议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夫妻一方就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部分反悔而起诉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所以,法院对一年内就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部分反悔而起诉的情况是予以受理的。但是,本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法院对于当事人提起的离婚后财产重新分割的诉讼,到底是否重新进行财产分割,还要看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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