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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问题较为复杂 亟盼解决 本人是黑龙江哈尔滨

   事情的大致经过时这样的,上世纪80年代的时候我母亲A从其哥哥B(注:A和B是兄妹关系,房子是AB父母的,此时子女都已分家)处购买了一套房子,后来在1987年的时候办理了房产和土地使用证,但是当初在办房产时房屋产权来源证明书上面写得是继承,房屋产权写得也是继承,可是这段时期AB的父母亲都还在世,请问A办理的房产手续合法吗,是否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    现在由于家乡附近修高速公路,B私自去房管局调出了A的房屋产权来源书,发现房产办理方式为继承,B以此为借口说A的房产来源不明不合法,要去法院起诉A追回自己当初卖给A的房产。B在未经过A的允许下私自查阅他人信息是否构成违法,可以追究其哪些责任?    A现在保存的就只有当初与B签订的极其简单的买卖收据(B确实收了A的钱),上面有B的签名,现在B不承认收据是自己写的,一口咬定房屋并没有卖给A只是给A暂时居住的,请问A现在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走法律程序后A的产权会不会最终被法院强制取消?      亟盼回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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