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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用房屋纠纷 本人是广西南宁

2012年8月与二房东签下了一个商场合同,合同生效日期为:一房东的酒店收租日起,一年后为止。期间的费用二房东按一房东的收取,口头也有说过。于是就按一房东的收费标准签了合同。6个月后整个商场经营困难,一百多商户罢工跟一房东协商。一房东同意由①原来的13年元月收商场租金延迟到13年5月8日才开始算租金②商场权益金减免10%(减免的10%金额在第二年商场租金减去)。这两条作为一房东跟二房东的原合同附件。是我们商户争取来的,按当时签合同的话来说也是可以享受这两个条件的。减免的10%权益金也将在14年5月8号交商场租金直接减去了。但是现在二房东不认可②条件给我。 请问  :二房东是否侵害了鄙人的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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