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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遗产 本人是陕西西安

1952年政府发给的土地房产证开列有几个亲属共有名字,至今除死亡和自愿放弃者外,剩下兄弟两人,因房产证中所有者亲属多人实际都已在海外死亡,所以兄弟双方立下协议,共分此房产。后来弟因怀有不良意图,不愿办理分产拆户,为此兄(原告)诉诸法院,要求给予分产拆户。不料弟(被告)在法院谎称房产所有者亲属现尚存活海外,于是法院要求原告出具这些亲属的死亡证明,但事隔七十年久,又远在海外,找出证明实无可能。请教法律界高手:  1 法律上是否有甚灵活规定可就此房产证和协议书进行分产拆户,今后如发现有任何亲属起诉要求产权,另行立案审理,还是一定要按照法院要求出具死亡证明,才能继续办理。  2 原告是否可申请宣告死亡,难度和费用如何,因为没有其他途径,期限较久,也只好等待。  非常感谢您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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