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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关于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问题

我是来自外市到大连打工的人员,和一名同事在2010年8月11日起租了一套两室一厅的房子,租期一年,按季度交租金,提前一个月交下季度租金,并已交纳一个月房租的押金。但是现在由于个人家庭原因,不能在大连继续工作。不得不终止继续租该房子,而合同上有一条写着:“对方中途不得退租,转租,否则房租和押金不退给对方,并且交齐合同期内(2010年8月11日到2011年8月10日)的所有房租,无条件搬出。” 并有多条要求注明交齐合同期内所有房租,无条件搬出,我查了一下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上面有明确指出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我想知道合同上的这种条款是否侵害了我的利益,我也从来没有见过有这种要求条款的合同,都是提前一段时间和房主说明一下,而不是还要交剩下时间的房租,不住也得交。还有,这次租房交易并没有根据规定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我也有疑问,而且现在房东要我继续交钱,不交就按合同办事,我想知道这个合同是否合法,通过法律的途径是否可以终止与该房的租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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