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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产纠纷 本人是浙江宁波

我父亲因几年前给别人当包工头,在工作期间因一位工人自己没有扶住,不慎摔伤。因为就发生了官司,法院判好几万元的补偿费,当时我父亲没钱,就没有办法偿还,因而法院来看我们家的老房子,想通过强制执行来处理。但是老房子不值几个钱,所以法院没有办法。这事就这么不了了之。现在我们村搞新农村,父亲没有办法只能四处借钱造房子,现在房子快要造好了。所以想请问下如果这房产证和宅基地使用证已经上报了我的名字,那么以后如果法院还要来执行房子,法院还有权执行吗?这种民事纠纷是否有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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