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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自改门面房,拆迁时签了门面补偿合同得不到落实 本人是山东泰安

住房自改门面房,拆迁时签了门面补偿合同得不到落实 我家于2006年拆迁,当时拆迁的工程是市里修路,之前一直在自家改建的门面房做小生意,工商等各种证件齐全,按时交纳各种费用,拆迁时和村委签了一份门头房补偿协议。 合同大体内容是:无偿补偿门头房40个平方面积,超出面积的门口房按每平方(一层)不超过1000元价格购买(二层)不超过1600元价格购买,在门头房交付使用之前每年补偿金2万元。 从2006年7月1日到现在,合同一直得不到执行,当时签合同的村书记已经卸任,现在新上任领导不承认此合同,答复是和以前领导联络说此事已解决。 想问问 ,像我们这种合同,法院会不会支持,如果去市里的信访办投诉的话,能不能得到支持,此事应该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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