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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房产纠纷,法律求助!谢谢!

我有一个弟弟,母亲已经去世没有遗嘱,父亲健在。2004年,在亲戚撮合下,父亲同意将所属他名下的房产(当时房产权不是100%,后由我夫妻二人补交6000余元房款后才成为全产权)与弟弟提前做分割。2004年该房产总价值不到4万元,按4万元算。同年我与弟弟协商,并协议如下:我给予我弟弟2万元,购下我弟弟应分得的房产部分。并分两次付清,首次付1万元(弟弟已经签收),余下1万元将于2007年5月份搬出时(后)一次性给清我弟弟!(因为我弟弟婚后至今仍然住在此房中,所以余下1万元至今未给)。协议上有双方手印为证,有亲戚作为见证人签字。当时为了便于过户,父亲、我和弟弟到公证处做了公正。公证书1:父亲把自己名下的全部房产赠与我,我接受。 公正书2:我弟弟放弃继承,并将属于自己的部分房产以2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我,我同意并接受。公证处公证后我便拿公证书到房产局过户,并用此房做了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1.4万元,后由我们夫妻共同偿还贷款。(2009年8月提前还清了贷款债务)2006年3月份,为筹集资金,我单方和弟弟签了一个出售该房的协议,并作价该房为4.1万元,并协议该房款分阶段几次给清,给清后即可过户给我弟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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