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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连开发商以市政原因,不赔付延迟交房的违约金,我在起诉书中是否要写明?

,您好! 2014年7月30日,我在大连开发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购房合同中规定交房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实际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为2016年12月20日。2017年6月5日去验收交房时,开发商以市政配套设施接通延迟,作为延迟交房的理由,不赔付违约金。 购房合同中相关条款如下: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市政配套设施批准或接通的延迟。 我想问一下,开发商以市政配套设施接通延迟,作为延迟交房的理由,不赔偿违约金这点,我在起诉书中是否要写明?如果写明了起诉时对我是否不利?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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