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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住房烟台公积金提取惠民新政我享受不到? 

我是12年12月取得《购房合同收据》,因开发商和建筑商打官司一直办不了房产证;今年新规定可以用购房合同收据提公积金了,可办的时候又被告知日期超过一年的不给办。我想问一下,买的晚的能办,买的早的反而不给办,这合理吗?为什么济南的规定是三年,烟台市规定一年? 

全部1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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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8 热心网友

    您好!公积金政策属于属地化管理,并且建金管[2005]5号文第八条规定“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原则上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购建和大修住房一年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一次或者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如果您的收据过期了,建议等您开具的全额销售不动产发票后再办理公积金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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