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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本人是河北保定

请各位 帮忙指点一下: 1.我买的房子12年5月应该交工,由于开发商问题,导致一直到16年11月才开始交房,晚交房5年,期间我从11年3月办理贷款,还贷至14年5月,之后一直到17年1月开始重新还款,期间未还贷部分开发商垫付。 1.现在拿到初审判决结果法院判决未支持我全部违约金,支持到停贷之前,也就是2年。 2.关于交房,法官未支持,判决理由是未付清全部房款,我贷款办下来不就是付清全部房款吗? 3.贷款债务纠纷和房产纠纷是不是两马事儿,可以再一个案件中判决吗? 现在我要上诉,上诉的话是不是可以以这两条作为依据认定未付清房款的事实不清楚,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进行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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