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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改变原商铺的使用功能影响到其它业主权益时该怎么办

本人于2007年在浙江省台州市购得一商铺(该区域是由内外铺组成的商档商铺,类似于商场)。2008年上半年浦发银行分别向部分业主和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中长期租赁合同,共八间外铺。银行在装修时却将这八间外铺连同内铺入口及行人步行通道一同划入自己的范围扩充为营业厅使用。如今留给我们的是一堵密封的墙!这样不仅使整个商铺的价值大为缩水,还造成了很大的消防安全隐患!       当初我们购买铺子也是慎之又慎,开发商承诺这些商铺都已出租出去的,更因为这一区有内铺具有更大的商业价值才愿意花高价位买了下来的。结果等付完款后才被告之对方悔约,给了1万元租赁押金就把我打发了。黑心的开发商!如今这种状况,连出租都很难,铺子就这么空在那里!向开发商提出来意见,人很牛逼的,爱理不理,说他和银行只是租赁关系,这只是银行行为。其它业主已经用法律途经了,可是都过去了快两年了还没最终判定,很耗时。为此,我很无助!我个人觉得银行的行为改变了该商铺的使用功能,想要求退房,可是估计也行不通,因为这只是银行的做法又不是开发商擅自改变设计,对吧?希望各位能人能帮帮我,告诉我该如何处理比较好?不胜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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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根据合同法第233条,租赁物危机承租人的安区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232条,不定期租赁的,承租方可随时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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