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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住房公积金政策是否与国家政策不一致

国家三部委发布《通知》要求放宽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自治区文件也规定无房户购房两年内可以提取;而河池公积金规定“在贷款结清之前,公积金质押金额总和不得低于贷款余额的120。借款人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贷款余额的120的,其个人住房公积金必须全额质押。”公积金提取间隔要一年,这个规定是否与国家政策不一致?如果我们还完房贷了,质押的公积金什么时候才可以取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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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质押问题  (一)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为了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下发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河金管委〔2014〕2号)文件。通知规定,借款人及其共同申请人的个人住房公积金作为贷款质押品,在贷款结清之前,其质押金额总和不得低于贷款余额的120。    上述规定所指的借款人及其共同申请人,一般情况下为借款人夫妻双方。也就是说贷款职工夫妻双方(或其他共同申请人)在贷款结清之前,两个(或其他共同申请人多个)账户余额的总和保留不低于贷款余额120即可,而不是两个账户(或者全部共同借款人多个)每个账户都要保留贷款余额120。剩余部分在符合提取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提取使用。   (二)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具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职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我市实际、参照外地先进管理经验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政策,这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要求和规定。同时,今后国家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和形势变化,我市公积金管理制度和贷款政策也会随之不断调整。   (三)要求贷款职工在贷款结清之前保留不低于贷款余额120的账户余额,主要原因有三个:    1、是贷款职工履行住房公积金互助性义务的需要。住房公积金具有福利性和互助性的特点,其互助性体现在职工暂时没有使用的住房公积金成为需要贷款解决购建房资金的职工的贷款资金来源。一个职工的贷款,是借用了其他很多个未贷款职工的账户余额资金,贷款职工在享受到公积金贷款的低利率政策好处的同时,理应履行其对其他职工互助的义务,即贷款职工在获得贷款同时也应在个人账户上保留一定的余额,以支持其他职工的贷款资金需求,帮助其他职工能享受到低利率的公积金贷款。如果每个职工既需要得到贷款同时又要提取完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余额,那么住房公积金贷款就没有了资金来源。    2、是防范贷款风险需要。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已经全面取消贷款保险,贷款的风险大大增加。同时,职工如果因为遗忘、家庭临时遇到困难或者其他原因,临时性不能按期还款,即可帮助借款人从其公积金账户扣款偿还,这样既可保证住房公积金安全,又能帮助借款人规避贷款逾期带来的个人信用损害。因此,为了保障其他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安全,降低贷款风险,保证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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