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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房改前,单位规定02年以前参加工作的教工,结婚时可以分一套过渡房,要按月缴纳房租。后来05年结婚时.

房改前,单位规定02年以前参加工作的教工,结婚时可以分一套过渡房,要按月缴纳房租。后来05年结婚时就在单位要了一套这样的房子,一直交房租,后来房改家属院的公房全部卖给个人,经过折合房龄、我的教龄、职称、学历等以1.6万元卖给个人并办理房产证,证是写的我的名字。请问该房产在离婚时,妻子是否有权利要求分割,算不算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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