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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南阳的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应如何赔偿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应如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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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了解国家的各种公益事业用房的特殊法律规定。国家为了保障城市公益事业的发展,对各种公益事业的设施拆迁都有一些专门性的规定,例如《城市供水条例》第30条规定:“因工程建设需要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益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55条规定:“电力设施与公用工程、绿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中相互妨碍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19条规定:“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要分别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管理测绘的部门的批准,并支付拆建费用。” (2)必须依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处理。拆除公益事业用房或附属物,首先是要考虑依法重建,其目的是确保城市的综合功能不下降,人民的生活质量不受影响,但最终确定是重建还是给予货币补偿的因素是城市规划。如果城市规划要求该公益事业用房应在拆迁范围内予以重建,拆建人有义务按照拆除前该公益事业公房的使用功能和规模重建。如果城市规划不要求该公益事业用房在拆迁范围内重建的,拆迁人则应履行货币补偿的义务。容易产生争议的是补偿标准,是按重置价格还是按市场评估价。实践中各地做法不同。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国家关于公益事业建设的相关法律规定来理解,公益事业用房的货币补偿标准应当是以能回复至拆除前的规模的需要为准,其操作方法还是要进行市场评估确定价格,不能简单套用非公益事业用房的做法。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之所以与一般房屋拆迁的做法不同,源于公益事业用房的特殊性,公益事业是社会物资、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是该城市综合功能和市民居住质量的保证。拆迁只能使该公益事业得到发展,而不能损害公益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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