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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办理房产证时会重新登记业主名吗

拆迁房办理房产证时会重新登记业主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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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4 热心网友

    1、这120平的老房子是父母的共同财产,当母亲去世且没有留下遗嘱时,该房的一半(60平)成为母亲的遗产了,应该由有继承权的是父亲和两个儿子各继承20平。2、父亲只能处分他自己的产权份额80平(自己的60平和继承所得的20平),大儿子和小儿子的各20平,他无权处分。3、另添的面积属于原产权和孳生物,应当按原有产权的比例承担投资(即父亲为100 00080;两个儿子各100 00020)。让其中某一人全部出资是侵犯其他产权人财产权,在法律上无效。4、父亲把77平给后母及其带来的儿子的行为,因为在他自己份额之内,是有效的,但他此时的共有产权份额已经所剩无已了(只有3平了)。基于以上各原因,父亲让小儿子全部投资并全部继承是侵犯了老大的财产权,此主张和遗嘱都是无效的。只要老大向法院起诉,父亲和小儿子必输无疑。小儿子想找父亲要回投入的10万元,从法律上说是有这个权利,但父亲没钱,执行上也是有难度的。遗嘱是可以变更的。就算老大不起诉,父亲也有可能在此后变更遗嘱。到那时,小儿子想让父亲还钱也是难啊。站在小儿子立场上说,这事风险太大了。最好不做。 所以父亲想让小儿子把10万元添上,立下遗嘱老两口死后房子全部规小儿子所有,这样行吗?有了这个遗嘱老大如果来争房子法律上,小儿子对这套房子有完全继承权吗? ……单说这个问题,不涉及父亲与前妻的共有财产(拆迁前的房产)问题。遗嘱,最高效力的是经过公证处办理的公证遗嘱。即便是公证遗嘱,立遗嘱人也有权今日立、明日改或后日撤销---。谁也不能干涉和保证遗嘱的永久效力,不是立一次就---永不变化、一劳永逸,只要立遗嘱人有民事行为能力,就有权随时变化。由此可见,父亲的保证并不“保证”。况且,继母还有一半的房产权利,父亲的表态,越权部分是违法的、无效的。比较可靠的办法是---父亲、继母和儿子达成家庭协议:拆迁房儿子出钱,房产证以儿子的名义办理,儿子对房产有房产权,父亲、继母有终生居住权。协议可以公证生效。此协议个人无法作废,否则,就应承担违约责任。这样应当是---万无一失。让你的朋友自己拿主意吧。 1、首先说明的是:父亲处理的这处房屋属于父亲与后母的夫妻共同财产,父亲订立遗嘱将这处房屋全部给小儿子,对属于后母的那部分属于无权处分,这部分是无效的。2、如果老两口同时订立遗嘱,决定将该处房屋给小儿子,则应为有效遗嘱。3、老两口都过世后,对老两口的财产,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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