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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本人是福建福州

嘉兴市1984年中山路拆迁私房安置于国营企业的新建房,老房折价为13,国营企业补贴23,政策规定房主只拥有13产权。1992年政策规定房主需补交23可以获得完全产权。到了1999年政府又下文确定凡补交房款的退还补交款,未补交房款的可以不用补交房款而获得完全产权。问题:此房可否理解为已与安置的国营企业没有关系了,在法律上它完全等同于被拆迁的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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