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恩施的 银行贷款员与贷款人纠纷
我哥在银行负责贷款放贷。期间有笔贷款是A拿他的房产证贷款,但是贷的款是给B的。后面由于B无力偿还贷款,银行起诉A。由于A的房产证是他和妻子共同的名字,但是只有A的签名还有另外一女性的签名,那个女性不是他的妻子。期间去房管局办理抵押贷款的不是我哥去的。这笔贷款在银行运用正常手续,开了审贷会,领导也签字放贷了~现在银行起诉A,A却一口咬定是我哥给他办理贷款抵押,是我哥给他放贷的,还说我哥是和B一起敲诈他。想陷害我哥。银行领导也想把责任全部推到我哥身上。请问这笔贷款生效么,如果法院判定是我哥的责任。我哥要负什么责?很急很急。谢谢各位给点意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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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关系是成立和生效的,抵押担保是否成立,需要根据案情和证据确定。银行起诉你哥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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