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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屋为条件的借款合同是否属于抵押 本人是河北张家口

2000年我和别人借款2万元做生意,借款合同中写的是,如果两年后不能偿还借款,则所借2万元作为购房款,将现在居住的一套房屋给出借人,可是到2003年由于经济拮据,我没有还钱,出借人便住进我的房子,我搬出来了,期间房屋产权证放在出借人手里,但房屋一直没有办理抵押登记,也没有办理过户手续,2008年的时候,我经济好转,提出还款两倍把房子要回来,但他坚持要房子,要过户,可是房价已经涨得很高,我现在租房住,也没有能力再买房,结果他居住我的房子,这种状态一直持续到现在。我想问1)我当初的合同中关于房子的条款属于抵押借款吗?2)他要求我将房屋过户,我能不能以诉讼时效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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