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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采煤沉陷区规划新建居住小区住房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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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尽快使我市采煤沉陷区内城镇受损房屋住户得到妥善安置,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河南省焦作矿区采煤沉陷区治理有关问题的批复》、《焦作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补偿安置对象是指焦作矿区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利用旧城改造规划新建居住小区范围内的现有城镇住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焦作矿区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规划新建居住小区内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或居住人。所称拆迁人是指项目法人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的焦作矿区采煤沉陷综合治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综合治理办公室)。    第四条 焦作矿区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焦作矿区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    对规划新建居住小区范围内的现有城镇住户的拆迁、补偿安置由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焦作矿区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新建居住小区拆迁。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新建住宅小区位置应严格执行经国家专家评估组评估认定、国家发改委文件(发改投资[2004]1287号)批准的焦作矿区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的规划区域范围。    第七条 对新建住宅小区规划范围内现有的被拆迁人,按照《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焦作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焦政办[1998]57号)进行拆迁补偿安置。    第八条 拆迁人应按照确定的拆迁范围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拆迁申请,取得拆迁许可证。在拆迁过程中,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向被拆迁人公示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工作流程、拆迁实施单位和评估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名单等事项。    第九条 拆迁人委托有资质的拆迁单位时应与拆迁单位签定协议,规定双方的责任、权力义务,在委托范围内实施拆迁,同时接受委托拆迁人的管理。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拆迁人对规划新建住宅小区范围内的原有城镇被拆迁人采取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的方式进行拆迁。    第十一条 拆迁人根据本办法同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发放购房卡。拆迁补偿安置的协议书、购房卡等由综合治理办公室统一印制。内容应包括:被拆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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