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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的 家庭产纠纷。

家庭产纠纷。母亲在世,生有两儿一女。大哥因病去世,生前因无生育能力收养一女儿。病间妻儿不于善养,故大哥立遗嘱房产归长侄儿继承[因病间医疗费全有长侄负担】。此事后埋葬费也由长侄儿负担。当前母亲由二哥和小妹赡养【妹妹已出嫁多年】。大哥生前家中有东西两处房产与二哥各分一处【其中东院房产证分东西两证全在大哥名下现在大嫂手中】。当前母亲意愿东西两院各有两间房产确权给小妹。请问;这个家庭房产怎么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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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4 热心网友

    正确确认家庭成员每个人的房屋产权的具体份额,还需明确建房申请人、《宅基地使用证》登记人与房屋产权之间的关系。《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所以农村宅基地政策实际是各省市政府根据《土地管理法》授权,对农民居住用地权益的公平分配,它不论贫富按人定量,通过造房用地的审批以保障每个农民都有其建房居住之地,属国家对农民居住权的基本保障。虽然《宅基地使用证》上的登记人只有户主一人,但凡是依法具备建房用地申请条件,并在政府审批时被计入宅基地计算面积的申请人,都应当与《宅基地使用证》上的登记人一样,属于该宅基地的使用权的共同享有人。登记人与其他合法申请人享有平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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