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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建房能否申请河池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在集体土地上建房,能否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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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根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桂建金管〔2011〕26日)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自然人,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1)已经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2)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3)提供贷款委托人认可的房地产作抵押;(4)提供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证明材料,并支付不低于购建住房总价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5)无尚未还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住房抵押贷款,用作抵押物的房地产必须能够在房地产管理部门设定抵押。根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桂建金管〔2011〕26日)规定,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住房的,借款人应以所购建住房的现值全额设定抵押;用于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的,借款人应以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设定抵押。如借款人所购建的住房在申请贷款时无法办理抵押手续的,经认真评估,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也可以其他自有、共有的房产(无抵押房产)现值全额设定抵押。因此,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作抵押物的房地产必须能够在房地产管理部门设定抵押。     三、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能办理抵押,不能以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产为抵押物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根据《土地管理法》 第八条和第六十三条 规定, 集体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属于集体所有,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根据《担保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规定, 集体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不得抵押。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综上,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能抵押,依据“房随地走”的原则,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不能办理抵押,因此,不能以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为抵押物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如果你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建造住房证明材料,可以以能够在房地产管理部门设定抵押的其他自有或共有的房地产作为抵押物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如果你想了解更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欢迎你拨打河池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0778-1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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