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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土地使用期限-2009年5月本人在巴中胡家湾买了一套二手房,在

2009年5月本人在巴中胡家湾买了一套二手房,在交房后发现两个陷井:1) 在签购房时,卖主告诉我们总面积134,其中公摊面和10M2,总价215000元,写在了合同中,但等拿到房产证后发现里面写的总面积124M2,公摊面积10M2,无形中少于10M2,2)土地使用证期限才40年(他原房产证是2001年发行),按商品房规定,一般土地使用期限是70年,减去已使用10年,也应该还有60年,可为何只有40年?目前我已拿到了过户为我姓名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也已过户为我的姓字,但我一时没拿到(因我发现此问题,便拒付负尾款15000元去换土地使用证).我想:1)原房主应退还我10M2的房价;2)对土地使用期限缩水问题应给一个满意的答复(至少我买房时他没告诉我这一隐情).请问各位高手我以上要求是否合法,如何妥善处理?衷心感谢!

全部1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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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热心网友

    一般来讲,商铺之类的商业用地使用年限是40年;住宅类的使用年限是70年;所以有人就会问,70年之后我的房子怎么办?本年度10月1日既将执行的《物权法》对个人的私有财产做了明确规定,70年后可以申请继续拥有!这给人的感觉就好像是永久性的!谁知道以后还有什么变化呢?住宅的土地是七十年的。到期会怎么样。 一楼和二楼说的,我也知道,到时候可以继续使用,再交一次土地出让金。 现在新的物权法在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了,那里面,会有具体的解释。 但是,我想说,70年之后的事情,谁也说不好。 朝令夕改的事儿,唉,没法儿说, 还是看到时候的情况再说吧,谁知道那时候,会不会有新的法律呢? 咱们是弱势群体呀,没有办法.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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