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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为什么一审二审截然不同的判决? 本人是湖南湘西

原告与被告为姐弟,共有一座老屋。原告结婚后,其丈夫在老屋后又买进同等面积的宅基地,现字据齐全,产权登记时,与老屋登记在同一国土使用证上。被告壮年时被招工离开老屋去往另一城市单独居住,后下岗,恰逢房地产改革,于是由原告全额出资为其在所居城市购买房屋一栋。现双方就原老屋及屋后宅基地发生纠纷,原告认为被告只对老屋拥有一半的所有权,被告认为自己对原老屋及屋后宅基地都拥有一半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一审裁定被告只对老屋拥有一半的所有权,但因原告没有其他住房,以折价补偿形式交换被告的所有权,屋后宅基地为原告购买,但有纠纷,不适合分割。被告不服,继续上诉,二审裁定,原被告双方实地分割老屋,屋后宅基地维持原判。请问,哪份判决更合理。一审原告是否可以继续申诉、或者请求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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