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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收房款 本人是陕西西安

我2012年5月与单位只签订了购房合同,购买了带有福利性质的商品房一套,6月办理了公积金贷款,12月单位交房,次年6月我装修后入住。2013年7月公司出台文件,其中有条款注明:在单位必须工作满15年,否则主动离职需要加收1500元平米房款,说是土地配套费。 今年8月,我与公司签订的5年劳动合同到期,我不想续劳动合同。因此,单位要加收我1500元平米房款,否则收回房子。请问单位是否有权这么做,这么做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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