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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还有那么多河池公积金余额躺在银行“睡”了,为什么不能采取灵活政策给职工提取公积金?

从河池网消息,2016年,河池全市住房公积金累计归集66.88亿元,支取34.86亿元,归集余额32.02亿元。这么多余额躺在银行睡了,很可惜啊,能否采取灵活政策给余额提取活起来,使其惠及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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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只有三个用途:一是保证职工个人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支取;二是运用住房公积金发放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三是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除规定的三个用途以外,住房公积金不能违反规定提取或使用到其它用途。  二、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进行归集、使用。至2014年12月底,全市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66.88亿元,职工按政策规定累计提取34.86亿元,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余额32.02亿元。  依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我市运用住房公积金余额发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27.09亿元,累计收回8.11亿元,贷款余额18.98亿元,贷款逾期率为零,信贷资产良好。剩余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存于11个管理部所在县(市、区)银行,以适当的资金流动性保障支付符合提取条件职工的支取和贷款需求。     三、我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管理业务开展情况,每年均接受自治区监管部门和本市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各项业务是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相关法规、政策、规定执行,自治区监管部门和本市审计部门每年都要对公积金管理中心包括资金管理、公积金提取、贷款发放等业务进行审计。因此,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办理业务过程中,不能违反法规和政策规定去“灵活变通”办理业务或者违规提取或使用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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