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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贵州省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由于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

《贵州省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由于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从逾期之月起在原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加标准为:逾期不满半年的增加25%;逾期满半年不足一年的增加50%;逾期满一年不足二年的增加75%;逾期二年不足三年的增加100%;逾期三年以上的,拆迁人必须采取措施予以安置,不予安置的,在原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基础上增加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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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9 热心网友

    你可以要求拆迁单位支付你安置补助费,按照此条例的规定,都增加100%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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