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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中山人,我想问下收房后发现房子使用面积和房主说的不服,该怎么办?

我前段时间通过中介买了一套二手房,手续已经办完,现在发现,房子使用面积比之前房主说的面积小,不过和卖方及中介的合同上只写了建筑面积和总价,没写使用面积和单价,请问,这样的情况我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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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了解ta 头像
    张智雄 经纪人

    相差几平方很正常的,成交就是按建筑面积来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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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2 热心网友

    你好,若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可以根据法定原则处理。详见以下2001年国家建设部颁布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二十条供参考。    第十九条规定:按套(单元)计价的现售房屋,当事人对现售房屋实地勘察后可以在合同中直接约定总价款。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图。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房屋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也在约定的误差范围内,维持总价款不变;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买受人可以退房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约定总价款。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规定: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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