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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单位在90年将4间平房分给2户人家,咨询办理分户手续

我家平房是在1990年单位分配的,当时是单位将平房四间(单位同事张先生父亲的使用权)分给我及同事王先生各2间,分配给单位张先生一套3居室。在向房管局办理公房置换手续时,房管所要求迁出一户只能迁入一户,经单位协商,房管所只给王先生开了准住证(3天有效,已过有效期20年)。但在办理房本过户手续时,房管所管理员发现搬入的是2户人家,就没有给任何人办理过户手续,现在的房屋租赁使用权仍然是张先生父亲,此人早已过世。我们2户人家一直用张先生父亲的名义各自交纳属于自己使用面积的房租20余年。我单位多次出具证明申请给2户办理承租分户手续,但房管所至今没有办理。,现因平房煤改电,需要承租人的房本,向房管所申请给2户人家办理分户手续,按照公房分户条件(每户有独立门窗,实际是2户人家居住等)和现在我们事实居住20年的情况,房管所是否有责任给我们办理公房承租手续?办理变更公房承租手续需要交纳费用是多少(网上查到文件变更公房使用权的手续费是30元)?现向您咨询,请您指教。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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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房屋产权即房屋所有权是指公民个人所有的房产,受到法律的保护,产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权利具体表现在:占有:它是对房屋的实际控制。私房产权人行使占有权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所有人及家属自住使用;二是让非所有人占有,如将房屋出借或出租。使用:它是指按照房屋的性能和用途进行利用。使用权一般由房屋所有人行使,但也经常由非所有人行使,如承租人对出租房屋的使用。收益:它是指房屋所有人收取房屋产生的某种经济利益,如出租房屋而收取的租金。处分:它是指房屋所有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置房屋。2.公房的使用权是指承租人对出租房屋按照房屋的性能和用途依法使用的权力.是房屋四项权力之一.3.使用权没有法规明确可以买卖.4. 公有住房的使用权不可以作为遗产来继承。公房又称为公有房屋,一般是指国家所有的房屋。公有住房的使用权人所持有的《公有住房租赁证》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房票,是房屋产权人与承租人之间就该房屋的使用权所达成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从法律角度上看房屋产权人与承租人双方建立起的是房屋租赁法律关系,所以在公房的承租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并不能以继承的方式成为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因为我国继承法规定的继承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或死者生前所立的合法遗嘱而取得被继承财产的权利,继承的范围应当是被继承人生前所拥有的合法财产,但作为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对该房屋只享有的使用权,而不具有所有权。所以在承租人死亡之后,原有的房屋租赁关系自然消灭,承租人的使用权因其死亡而不复存在,但是作为承租人的家庭成员有优先承租该公房的权利,这种权利绝不是由于继承而来,而是在原承租基础上,重新建立的租赁关系.(《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承租住宅用房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契约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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