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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吉林的 请问我是否应该承担对李某赔偿的责任?

本人与张某合伙经营台球厅,去年秋天与张某商议决定以3.8万元转让该台球厅,张某找到了其好友李某要与其继续经营此台球厅,于是,李某把转让金交到我与张某手中,我给李某开了一张收据,收据上写着:“收到李某3万元”下方签了我的名字,另外的8000元为张某继续经营投入资金,因张某与李某是朋友而且还要合伙经营,所以他二人并未重新签约,(收到的3万元,张某把曾向我借走的2万元返还,剩余一万元张某因急事错走,但并未立下借据),事后,张某又私自将该台球厅转让给丁某,张某在通知房东后与丁某签订了转让合同,一日后,张某带着转让金与向我借的一万元消失了,李某找不到张某,现向法院对我提起的诉讼请问我是否应该承担对李某赔偿的责任?注:前期我与张某合伙时,是张某与房东签订的租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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