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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请问,由于原房主与妻子的离婚财产分配未达一致,而由原房主妻子向法院申请授权拍卖公司出售的房子,.

请问,由于原房主与妻子的离婚财产分配未达一致,而由原房主妻子向法院申请授权拍卖公司出售的房子,于09年8月8日拍定,并签下买卖合同于买主一星期后交款,拍卖公司一月后交房,但因房主暴力抵抗未能在适时清空,而拍卖公司为了保障买主利益协议等清房后交款,房主于今年三月被法院强制执行清房,所以买主于今年三月交付全部款项,并拥有一切相关此房的文件,但原房主一直不肯交出房产证,所以至今未能办理房产过户,但其房主妻子拿的却是由买主买房交付的款项,这不代表其房主承认房子已被卖吗?所以他上诉说以前的拍卖合同无效,请求法院退房,这合理吗?请问由于房主的多种原因无法清房导致买主交款时间与合同有所出入,这样的合同还存在法律效应吗?房子到底应该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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