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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沈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二款规定“ 当事人未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二款规定“ 当事人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仲裁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对仲裁申请予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应当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已受理的,终止仲裁程序: (二)人民法院已受理该纠纷;” 因法院受理土地承包案没有书面通知仲裁委,致仲裁委对先申请仲裁一方作出生效仲裁,如何处理?敬请法律高手予以指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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