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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买卖双方约定11月10日之前办理资金托管手续,最后一天已经过去买家仍未办理相关手续,但在付款及过户

买卖双方约定11月10日之前办理资金托管手续,最后一天已经过去买家仍未办理相关手续,但在付款及过户约定条款中写“如有一方无法按期履行,每延期一日需向另一方支付本协议中总价的千分之一作为逾期违约金;超过七日,视为拒绝履行协议,由违约方安本协议第七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是不是意味着,11月18日如果买家还不履行协议,我才可以挞定并追究其责任,11月10号-11月17日是缓冲期,我不能挞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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