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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尊敬的老师: 您好!商品房买卖行为是人们在当今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活动。而消费者与房屋开.

尊敬的老师: 您好!商品房买卖行为是人们在当今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活动。而消费者与房屋开发商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在现实中也是相当普遍的现象。如何依据法律公平公正地调处这些纠纷,对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在这里,有一具体案例特向你们汇报咨询,敬请指教。具体情况简述如下。 2008年1月至5 月间,黄某等人先后购买了九江联达建设有限公司开发的名湖广场商铺。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出卖人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如期交付商铺,经多次协商未果,黄某等人将出卖人诉至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要求出卖人按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出卖人辩称,由于2008年5月12日发生四川汶川地震,作为房屋工程建筑的承包方武警水电二总队奉命抽调120名施工人员和大部分工程机械设备参与抢险救灾,导致工程延期,无法按期交房。浔阳区法院审理后,以不可抗力为由驳回购买人诉求,因不服一审判决而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审理后同样以不可抗力的因素维持原判。 笔者认为,法院站在开发商的角度以不可抗力因素驳回诉讼请求难以理解。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对不可抗力这一法律条文的理解和适用问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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