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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婚前房产分割-1990年结婚,是二婚各带有孩子,结婚时男方有三间毛坯房子,结婚时房子我出

1990年结婚,是二婚各带有孩子,结婚时男方有三间毛坯房子,结婚时房子我出钱装修,结婚时还帮帮男方还了六千元欠款,当时男方同意给我儿子用这房子娶媳妇,后头协议的(90给男方还欠款并没有留有任何收据,欠条也在当时撕掉了,)2008年1占房子男方提出离婚,说房子没有我的,我们共同生活了18年房子有没有我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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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您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是夫妻双方平均分割。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劳动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受赠的财产、继承的财产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二部分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还包括:(1)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无法查清的,或者属婚前个人财产,但已结婚多年,由双方长期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均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离婚时,如夫妻共同生活的时间较长,可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多种经营和承包责任田的当年收益以及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殖专业投入的资金;(4)结婚登记后,一方或双方父母赠给的金银、珠宝以及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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