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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户籍所在地贷款购买一手房办理公积金提取时户籍证明的详细定义(长春)

在公积金中心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时遇到的问题:      公积金中心官网上发布的《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职工在本人或配偶户籍所在地购买非本管辖区内住房,依据本细则第四条(一)、(五)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时应同时提供购房所在地户籍证明、夫妻关系证明和配偶身份证原件      但是在长春办理提取业务时公积金中心对“提供购房所在地户籍证明”的定义不是很清晰,对于集体户口,部分城市按照规定只能开具户籍证明而不会将集体户口的原件借给个人,这个户籍证明是否有法律效力?如果公积金中心不承认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的法律效力能否提供解决方案?       盼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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