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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的 房产纠纷(涉及部分共有人处分共有财产)

现有老房一间,买受于1984年,价款已交,并入住至今。交易时,房屋产权人已过世多年,留有一座大宅院(我家的房屋约占其中十分之一),一妻及两儿两女。其妻和两个儿子宣称两个女儿已放弃继承权,故我方只与其妻及两儿签订合同。由于当时房产局要求其换证,故无法登记交易,直至1996年,卖方才办好换证手续,最终由其两儿共同共有整座大宅,但卖方并未通知我方已可以登记过户,只以“一定会给你们办”为借口拖延。时至今日,我方认为其已无诚意协助我方办证,故欲提起诉讼。但此时对方却提出两女对本宅亦有继承权,当年签约时未得两女同意,欲以部分共有人不能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为由来否认该买卖合同的有效性,请教大,我方该如何应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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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什么是“房产共有”关系?  房产共有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同拥有该房产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根据我国民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据权利和份额划分,共有可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在房产共有关系中,所谓“按份共有” 是指房产共有人按照各自的房产份额对共有的房产分享权利和承担义务;所谓“共同共有”是指房产共有人对共有房产分享权利和承担义务。区别于“按份共有”,在“共同共有”关系中,每个共同共有人对共有房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是平等的,没有份额限制。依据共有权利的权源形式划分,一般可分为法定共有和约定共有两种。在形式上,两者最主要的区别是,约定共有人一般在产权证明上有产权登记,笔者称之为登记产权人;而法定共有人是指依法对该房产享有产权的人,在产权证上或交易中心的产权登记册中没有登记,笔者称之为非登记产权人。这种情况最典型的例子,就是登记产权人的配偶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而共有产权,但产权证上没有对配偶予以登记。但无论是否登记为产权人,均应享有法律赋予的共有权利。  二、“共有房产”的常见类型有哪些?  共有房产不外乎两种情况即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共同共有基于当事人的共同关系而发生,共同关系产生于婚姻家庭领域及具有一定亲属关系的公民之间。共同共有的主要类型为夫妻共有、家庭共有和遗产分割前的共有等。按份共有除了基于法律规定的外,还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例如合伙而产生的共有、共同出资购房所产生的共有等,按份共有的当事人之间往往也是基于一定的亲属、朋友关系。  三、“共有房产”交易的常见法律纠纷  按照法律规定,共有财产必须经所有共有人的一致意思表示同意,处置行为才是合法有效的。但在目前“共有房产”市场交易实践中,我国公民受儒家和为贵思想影响深重,较为普遍地对共有房产的处分、登记持轻视的态度,认为共有关系是内部的事,是“家”里的事,往往以亲人、友人代为办理交易甚至代替公示登记,交易相对方对此亦持轻信态度。与此同时,交易管理部门为了简化交易审查手续,在受理交易登记申请时,逐渐取消或部分取消了对非登记产权人的书面审查。这让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也开始放松或忽视对非登记产权人的审查义务。而一些业主也无竟或有意拒绝让配偶或其他共同所有人到场参与办理交易手续,从而为纠纷的产生埋下隐患。  在“共有房产”交易中,产生的纠纷一般有两种:第一,共有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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