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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您好!,我有一关于出租房屋引起的不明确事件向您咨询:事情是这样的:我去年12月中旬将我的房子.

您好!,我有一关于出租房屋引起的不明确事件向您咨询:事情是这样的:我去年12月中旬将我的房子出租给别人(我住在其他地方的房子);今年1月中旬的时候派出所通知我说我的租客进行涉嫌吸毒(具体贩毒还是吸毒我也不清楚警察应该是不便透漏)因为我被通知过去的时候他们已经将组客逮捕;然后派出所对我说会通知租客的父母来把租客的生活用品搬走;因为在进行抓捕时将我们的房屋门锁破坏;所以警察请了换锁匠换了新锁(费用我出的警察说我可以从押金里面扣除)我拿了钥匙;我们之间的租赁合同租期是一年付三押一;签合同时已经收取了一共四个月的租金;我想问一下:合同上其中一条为:租用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权、乙方须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损失。1)乙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2)乙方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坏公共利益的;3)乙方无故拖欠房屋租金达7天的;4)连续三个月不服所有费用的;问题:1我能否依据第二条将合同终止?是否必须通知租客才有效终止合同呢?(因为已经被逮捕我怎么通知他呢?)2如果可以终止合同,那么怎样去做才能确定两份合同都已经无效?(因为租客的合同我也不知道在什么地方)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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