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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扬州的 不继承任何财产和继承财产的子女该如何分担赡养老人的义务

我父母共生育我三姐一弟四人,父亲五年前去世,母亲在去年三月脑出血住院,出院后偏瘫,生活不能自理。我三姐妹都已出嫁,弟弟和弟媳与母亲住在一起。母亲偏瘫后不久,弟弟出去打工,弟媳在家请了一保姆专门照顾母亲,保姆的工资由姐弟四人均摊。今年十月,弟媳不堪忍受偏瘫的母亲在家,把母亲送到养老院。我父亲生前留有一套四室一厅的住房和两间临街门面房以及农村老屋的一座房。依本地由来已久的潜规则,女儿出嫁后,父母的财产全由儿子继承,女儿不参与继承父母的财产。所以我父母的房子还有母亲的每月养老金,全由我弟和弟媳掌管。母亲住院治疗的费用由我姐弟四人均摊。请问弟媳未经我姐妹三人允许能私自把母亲送到养老院吗?费用该由谁来出,怎样出?父母的房产将来肯定是我弟的。我们姐妹四人从法律意义上该如何分担赡养老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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